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广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姜广华支付欠款本息22844.4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滞纳金计算至该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1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