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宾、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郎洪坤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红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郎洪坤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被告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