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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18 15:26:4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宾、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郎少梅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红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郎少梅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被告襄城县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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