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3-29 10:59:2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站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知业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状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98.02元、护理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300元,并已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李知业的伤残进行鉴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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