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14 09:45: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郭明峰、杨勇、纪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伟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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