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司与罗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木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998861.79元及违约金479726.8元。二、驳回原告襄城县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