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诉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徐二辽、叶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16)豫1025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万元整及截止2016年2月24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6973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869731.4元;判令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24日起到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第四条规定计算)。二、判令原告享有对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徐二辽、叶敏承担连带清偿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息的责任。四、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襄城县汇发珠宝有限公司、徐二辽、叶敏共同负担。(2016)豫1025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