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08 14:58:0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魏全业: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全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素粉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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