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闫雷生:
本院受理原告闫鑫鑫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雷生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闫鑫鑫抚养费610元,2015年11月-12月共2个月的抚养费122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自2016年始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7320元,至原告闫鑫鑫18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