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全业: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粉诉你及郭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魏全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素粉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11月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素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魏全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