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市宏林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宏林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许昌市宏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25358.93元,自2016年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利息按月息16.5‰计算。二、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昌市宏林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登记书编号为0374400072)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930元,由被告许昌市宏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