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07 10:52:3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吴三欢、吴二欢、张团:
本院受理原告辛强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7日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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