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玲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志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一年〉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王玲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