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志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杜天聪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志航、杜天聪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