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巴永力、彭水现:
本院受理卢文海诉你们与岳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巴永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卢文海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彭水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卢文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巴永力、彭水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