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永诉被告杨干飞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晓永在诉状中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84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2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