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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05 11:23:3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25民初633号

段非非: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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