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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2-26 16:17:1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发伟、白二恒:

    本院受理原告赵许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占峰、闫辛红、襄城县腾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原告赵许要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郭占峰已付的256000元利息履行时予以扣减。被告李国堂、周发伟、白二恒、彭海燕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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