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柳帅兵、乔真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柳帅兵、乔真真、黄永民、柳景云、张发长、耿次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31543.96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22.9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柳帅兵、乔真真、黄永民、柳景云、张发长、耿次敏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