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唐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聂晓东诉你与陈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伟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聂晓东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400元,被告唐东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负担290元,由被告陈伟兴、唐东东共同负担29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