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周红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崔高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红伟借款人民币49000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崔高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