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3-21 11:22:3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姚丙焕、应凤玲:
本院受理李国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姚丙焕、应凤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兰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姚丙焕、应凤玲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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