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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3-17 17:15:4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商姆仕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祥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襄城县商姆仕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祥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空调安装工程款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253500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六个月〉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29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76500元工程质保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六个月〉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30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祥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襄城县商姆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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