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杜新辉:
本院受理原告齐梦君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齐梦君与被告杜新辉离婚。原、被告婚生女齐琪由原告齐梦君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齐梦君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梦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