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邓顺修: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金枝在诉状中请求:1、被告邓顺修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