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贯民、田晓涛诉被告赵国利、张广见、金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贯民、田晓涛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6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赵国利已支付10万元利息在履行时应一并予以扣减;被告张广见、金保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贯民、田晓涛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赵国利、张广见、金保军负担8900元,原告李贯民、田晓涛负担2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