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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16 11:07:4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郭鸿举、关召义: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郭鸿举和关召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陈祥召本金297010元及自2013年11月25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29701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1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郭鸿举、关召义负担74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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