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柳高非、岳槐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鸿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柳高非、岳槐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鸿宇借款本金118000元及自2015年10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柳高非和岳槐利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