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白丽冰:
本院受理原告张梦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要求被告白丽冰偿还原告张梦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2日);偿还原告张梦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3.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27日)。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6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