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兵杰:
本院受理原告菅玉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菅玉林的诉讼请求是:1、被告张兵杰支付原告欠款36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