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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3-01 07:41:0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杰:

    本院受理原告朱万召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朱万召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被告和原告所签订的砂石场场地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朱万召支付场地租赁费187500元;3、被告在砂石厂的机器设备自即日起搬迁出原告的砂石场,否则,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租赁费(每月125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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