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仝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旭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旭红与被告仝兵离婚。二、婚生子仝林林由被告仝兵抚养,原告余旭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从2016年1月开始执行,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2400元,至仝林林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旭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