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工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伟锋、鲍培苗: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许昌工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襄城县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3222.68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5月10日的利息,按本金1194704.76元,利率按月息15‰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1193222.68元,利率按月息15‰计算)。被告温伟锋、鲍培苗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240元,由被告许昌工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伟锋、鲍培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