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2-29 16:15: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闫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亚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亚冰与被告闫林林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郭凯伟由原告郭亚冰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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