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2-29 16:15: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闫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亚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 襄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亚冰与被告闫林林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郭凯伟由原告郭亚冰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