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要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付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梦馨,婚生儿子张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