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昌达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襄城县天诚福利选煤厂、襄城县昌达骨业有限公司、许昌市中科禽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襄城县天诚福利选煤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襄城县昌达骨业有限公司、许昌市中科禽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被告襄城县天诚福利选煤厂、襄城县昌达骨业有限公司、许昌市中科禽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