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小酌,那是文青的范儿;天天贪杯烂醉,那是酒鬼的事儿。要知道,这喝高了之后,耍酒疯,闹大了,那可是“寻衅滋事”。这一点也不是忽悠,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的案件。
2015年5月2日晚,屈某和唐某约杨明某与其哥哥杨非某,在襄城县一夜市摊吃饭,杨明某平时就爱喝酒,跟一群哥们聚会更是酒兴大发,大家吃吃喝喝到次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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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屈某和唐某先后离开夜市摊,随后杨明某哥俩也起身准备离开,但夜市摊主李某某上前阻拦,要他们付账。
杨明某认为这两个哥们请的他吃饭,想必一定付过饭钱,便坚持不肯结账,因此与夜市摊主李某某发生争执。同在该夜市摊内吃饭的周某和黄某是老主顾,看不过便上前劝架,反被醉酒的杨明某殴打致伤。
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李某某和黄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杨明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李某某、黄某三人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明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杨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