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冀路洋: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定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4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