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弃佚、张琼介: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生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等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姚生奇在诉状中称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姚弃佚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有效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颍桥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举证通知书所规定的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间届满之日起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颍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依你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