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2-01 17:11: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大应、安付峦: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定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3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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