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2-01 15:49:0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25民初223号

朱存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佳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