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毫亚:
本院受理原告卢文海诉你与孙广涛、付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32000元(自2014年9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10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