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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1-21 12:56: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甄洪生:

    本院受理李晓强诉你与安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甄洪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晓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被告安爱敏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甄洪生、安爱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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