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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12-25 14:19:3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唐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郭维超诉你与陈伟兴、陈燕燕、陈高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伟兴、陈燕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郭维超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自2015年9月27日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2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唐东东、陈高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郭维超负担20元,被告陈伟兴、陈燕燕、唐东东、陈高举共同负担56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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