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姚弆佚: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亚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迁移地址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