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骞龙、张娟: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章诉被告骞龙、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并支付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息2%)。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