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孔广州诉被告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状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200元(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