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三欢、尹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诉被告朱广杰、余英罗、余国洋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二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朱广杰、余英罗、余国洋、吴三欢、尹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12913.01元人民币及至2015年7月21日的利息1568.82元人民币。自2015年7月22日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112913.01元,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22.95%计算。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被告朱广杰、余英罗、余国洋、吴三欢、尹燕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