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1-11 11:39: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司松卫:
本院受理申请人谷自亮诉你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特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司松卫作为被监护人谷培红的监护人资格;二、确认申请人谷自亮为被监护人谷培红的监护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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