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王延召:
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杰诉被告赵国利、王延召、张广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襄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志杰借款61.7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王延召、张广见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胡志杰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70元,由被告赵国利、王延召、张广见负担9530元,原告胡志杰负担9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